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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明确:语言暴力属于家暴

時間:2026-03-30     作者:记者 高清扬 薄晨棣 责编 温璐 秦华【轉載】   來自:人民网

人民网北京3月30日电 (高清扬、薄晨棣)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。今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反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,并发布典型案例。


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,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。与身体侵害相比,精神侵害行为隐蔽、形式多样。


陈宜芳举例介绍,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、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,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、不自由,对其形成控制。赵某起诉离婚,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。庭审中,张某多次发表“女人不打不骂不听话”等错误言论,对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长期辱骂赵某的事实予以认可。法院认为,经常性地用脏话谩骂、羞辱、嘲讽家庭成员,会造成其抑郁、自我否定等精神伤害,该行为属于家庭暴力,故判决准予离婚,同时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。


在今天发布的另一个案例中,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,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,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,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,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。审理法院认为,赵某无端对王某进行怀疑,并通过殴打、辱骂、侮辱等方式禁止、限制王某与异性正常接触,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名誉权,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,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,属于家庭暴力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。


对此,陈宜芳表示,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外,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。刘某通过限制正常就医等方式对患有肢体残疾、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陈某进行经济控制,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。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,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“软暴力”构建的“隐性牢笼”,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。


实践中,有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、缺乏证据收集能力等原因,未能及时寻求权利救济。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建议,家庭暴力绝不是“家务事”。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,要认识到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,无需忍受。


同时,应积极向有关机关、单位求助,做好证据留存。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,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,也可以向所在单位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妇联等单位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。受害人要有意识留存相关证据。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、报警回执,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,有关单位收到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,以及记录家庭暴力的视频音频、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、相关聊天记录等,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。


此外,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回访工作。受害人如果再次遭受家庭暴力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,或者在回访中如实陈述,人民法院会根据反馈情况对加害人进行惩戒,避免引发其它恶性事件。


家庭暴力不是“家事”,而是“国事”,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。陈宜芳表示,希望大家都能勇于发声、敢于维权,共同营造没有暴力、没有恐惧的家庭环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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